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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船舶和海工装备受惠产品增加

  • 发布日期:2014-05-22 17:11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招商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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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包括船舶、海工装备在内的17大类重大技术装备和配套设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新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修改。自3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3个文件。
通知规定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中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确有必要进口目录中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对有关企业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按照《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征收进口税,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此次国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的调整,是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而做出的,目的是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涉及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共17大项,其中第7项是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包括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大功率柴油机及其他船用关键配套设备3大类、13大项产品。涉及船舶、海工装备领域的半潜式钻井平台、独立C型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和多缆高性能深水物探船是新增加的产品。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4年修订)》共17大项,其中第7项是大型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包括自升式和半潜式钻井平台、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和深海铺管船(平台)等9项海洋工程装备;船舶主推进、控制、操纵、通道、安全、热力、通讯7个船舶设备系统;船舶航行设备和挖泥设备等123项产品、205个税号。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将会对船舶行业更好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产品创新升级政策,促进海洋发展战略实施,以及加快船舶及海工装备业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随着我国与日本、韩国等世界船舶大国建立自贸区的进程;随着国内外相关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变化,会影响到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化。另外,从法律的层面看,税制改革的法律化,也要求进口商品课税要符合TWO的规则和国内产业及市场消费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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